《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7月5日,记者从省商务厅获悉,为规范会展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合目前会展业发展实际,我省日前印发《省级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是省级财政设立,用于促进全省会展业发展的专项奖补资金。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引进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引进国内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引进行业品牌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引进大型性会议(论坛)给予单个不超过50万元奖励;引进全国大型会议(论坛)给予单个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重点扶持的我省自办展会每个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连续在我省举办同一主题展览活动超过十年并且规模持续扩大的项目给予单个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奖补资金支持范围是:引进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性、全国性、行业性会展项目;对我省产业经济有积极促进作用的自办展览活动;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创新网上办展,开展线上线下办展的融合发展新模式;申报获得展览协会(UFI)和会议协会(ICCA)等性组织认证的项目;省内重点展馆考核奖励。奖补资金用于服务会展的相关支出,支持已列入省商务厅发布的上年度我省重点支持的展会目录,并于上年度在本省举办的会展项目。
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应为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社团或事业单位(含联合主办或联合承办)。奖补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奖补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将申请资料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对于省民政厅批准设立、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省级社团组织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省商务厅;财政体制管理型试点县比照市级报送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