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我国石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公安部、商务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开展聚氨酯炼油领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治理对象包括以原油、燃料油为主要生产原料,通过加工炼制生产汽油、柴油等石油产品的,在产能建设、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经营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
专项治理重点包括:
1、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发改产业〔2014〕2208号)等产业政策,擅自开工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2、违反《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5〕97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等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改造。
3、已建成投用的炼油装置,但未依法办理核准备案、土地使用、安全生产许可、环保许可、质量检验、消防验收等手续。
4、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等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的。
5、违法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原油、石油产品的。
治理方式包括:
1、对存在违反上述认定情形的200万吨/年以下落后产能企业,依法依规责令限期关停;
2、规范200万吨/年以上炼厂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1)对违反产业政策,正在新建、改扩建的炼油项目,依法依规责令停工停建;
(2)对缺少开工生产手续的炼厂,责令停产,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开工生产;
(3)对未按期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的炼厂,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完成升级后方可继续开工生产;
(4)在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税收等方面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作出行政处罚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并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3、依法依规对收赃销赃炼油企业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在整改期限结束后对整改工作进行总结,对各失信主体是否整改到位进行评估,形成整改报告,并于2018年8月1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