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控制VOC限量的规范似乎更新得更加快、更加严。下面仅介绍国内、欧盟及北美对相关水性产品的VOC限制情况。
1、国内标准
我国内地对水性产品中VOC限制的标准主要包括:
环境标志产品HJ/T201-2005中内墙及外墙涂料,所要求的VOC限量分别为80g/L及150g/L。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GB18582-2008代替了GB18582-2001,其中的VOC限值从200g/L降低到120g/L,并增加规定水性腻子中的VOC限值为15g/㎏。
室内用水性木器涂料行业标准HG/T3828-2006,允许的总VOC含量较高,为300g/L,行业人士普遍认为该值在新版的标准中会显著降低。
2、欧盟法规
与VOC关系密切的欧盟法规可能要算欧盟指令2004/42/EC和欧洲生态标签(Eco-Lable)了。
欧盟指令2004/42/EC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室内外混凝土、木器、金属底材用水性涂料等产品中的VOC都要达到更低的限值,具体的限值要求如表1所示。作为对比,表1中也列出了之前的限量数据。
欧洲生态标签委员会在2008年8月13日就室内用涂料和室外用涂料生态标准的决定为2009/544/EC和2009/543/EC,其中关于VOC的限值数据见表1。2009/544/EC、2009/543/EC对产品的定义与2004/42/EC相一致,对产品中VOC的定义及测试方法也相同,都是指标准大气压(101.3kPa)下,任何初沸点小于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从表1数据对比可以明显看出显著降低VOC的趋势。而德国的生态标签(BlueAngel)则按照DIN55649定义VOC成分的沸点为低于252.6℃的有机挥发物。
3、北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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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北美制定对VOC的限制措施起步较晚,但进展非常快,力度也非常大。北美著名的环保组织GreenSeal针对涂料制定的环保标准GS-11明确规定了墙面、地面、屋顶涂料以及防锈涂料、底漆、中涂中VOC的限量要求。GS-11第三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不同产品的VOC限量见表2。
单从数据看,GS标准似乎比EC低,但是GS-11第三版中VOC与先前版本的大不同在于其更高的沸点定义,即指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小于等于280℃的有机化合物。照此方法,常用的成膜助剂TMB(十二碳酯醇)就算是100%的VOC,这无疑对配方设计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GS-36规定了商用粘合剂的环保标准,其中对各类商用粘合剂的VOC都有明确的限量,目前执行的还是2000年10月19日的版本。
表1欧盟对水性产品中的VOC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