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立浦(002260)及上海苏宁与立邦涂料侵权一案,上海市二中院裁定,查封立邦中国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房地产,查封金额为2,100万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伊立浦(002260)8月12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于2008年8月11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调解征求意见书》、《民事裁定书》等文书,通知该公司到上海市二中院就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起诉该公司及上海苏宁电器(002024)有限公司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裁定为,查封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房地产,查封金额为2,100万元;冻结公司银行存款2,10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
公告显示,立邦涂料以该公司侵犯“立邦涂料的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第1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第2类商品的驰名商标权”;上海苏宁销售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家电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邦涂料请求判令确认该公司先后使用“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作为其企业名称侵害了原告的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第11类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第2类商品的驰名商标权;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南海立邦企业名称的家电产品,并停止在产品装潢、广告宣传品、《广东伊立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其后的上市文件中使用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很有限公司等企业名称;请求判令该公司销毁带有“立邦”字号企业名称的库存产品、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
与此同时,立邦涂料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两原告损失2,100万元(暂定,终以本案查明的相关证据为准主张赔偿);请求判令上海苏宁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家电产品;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该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1997年7月立邦涂料公司注册了第2类商品油漆和涂料的“立邦”商标,但该商标从未获得国家商标局的驰名商标认定,不应获得跨类保护;2002年2月,立邦涂料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获得了“立邦”注册商标,但其商品范围为灯类和电暖器等,和发行人在第11类上使用“立邦”商标的电饭锅、电磁炉、电力压锅等产品根本不同,公司不存在侵犯立邦涂料公司第11类商品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该公司认为,立邦涂料提起的该宗诉讼与其之前提起的诉讼具有相似性,对两起诉讼的或有赔偿金额判断基本相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公司将积极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