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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污染 谁买单”浙江省迎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10-15 980
核心提示:去年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
去年年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并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并发布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在我国属于石化大省,在不断的发展中,浙江省的化工业也面临着高端产品较少、自主创新能力不够强、安全环保压力较大等问题。

从2018年浙江省内国企经济数据来看,化工行业表现优秀,市场受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安全环保治理日益趋严的影响,化工业实现开门红,化企累计实现营业收入57.1亿元,同比增长37.4%,实现利润5.4亿元,同比增长225.2%。业内人士表示,业绩上的进步受创新驱动,近年来,化企不断加强创新能力,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完善上下游合作,创新成果也一一显现。

但进步的同时,环保的问题不容忽视。年中时,浙江省环保厅就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与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举报人高可获10万元奖励。

今年年初,浙江省检察机关就曾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案——衢州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诉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由开化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受损害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18.17万元,支付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费用124万余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检测费用。该判决支持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瑞力杰公司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虽发生在十年前,案发后也积极处置,但对环境的破坏一直持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追究其责任,让“谁污染、谁治理”真正落到实处,也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零容忍”态度以及对保护生态环境的信心和决心。

此次出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更广。方案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在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4.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赔偿范围是什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

谁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按照《方案》,浙江省政府及各市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跨市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管辖。市域内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各市政府管辖。

如何进行赔偿?

经调查,赔偿权利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浙江省表示,2018年,在全省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9年,将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管理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探索与实践。2020年,将初步构建起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标签: 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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