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聚氨酯泡沫塑料企业、组合聚醚供应商和从业人员:
我国政府已发布禁令,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45号)。保护环境,守法经营,自觉抵制非法发泡剂,是每一个聚氨酯泡沫塑料企业、组合聚醚供应商,每一个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一直积极配合国家健全防控非法发泡剂的长效机制,为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企业创造良好的行业环境。为保护环境,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特向广大聚氨酯泡沫塑料企业、组合聚醚供应商和从业人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树立守法意识,自觉不采购CFC-11发泡剂,不生产或使用含有CFC-11的组合聚醚。在原材料供销合同和原料销售发票中明确注明发泡剂名称,不采购无明确发泡剂品种的组合聚醚。已经完成HCFC-141b淘汰的企业,不再使用HCFC-141b作为发泡剂;
二.树立环保意识,正确处理行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使用环保、低碳的发泡技术;
三.树立质量意识,提升产品品质,加大技术创新力度,不搞低价竞争、恶性竞争;
四.积极支持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开展的打击非法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了解非法CFCs生产、销售和使用信息的,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举报(环境保护举报热线电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