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为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
山东省环保厅要求,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结合环保机构垂直改革划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及时明确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发电(除燃煤外)、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辐射类等项目须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