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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940
核心提示:为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

为全面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防控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营造良好的安全稳定环境。

二、严格治理整顿,强化风险管控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相关制度规范,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对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严格的治理整顿。2022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全面整改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一园一策”原则,对化工园区实施严格的治理整顿,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关闭退出。深入组织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二)优化产业结构。2021年底前,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严禁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产能严重过剩的化工项目;禁止在已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或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外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等高污染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基本实现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涉及硝化等危险工艺的高风险化工项目。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条件的工艺及产能。严禁接收淘汰落后产能异地落户、办厂进园,对违规批建、接收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严格源头管控,强化全链条监管

(三)严格安全准入。2020年底前,建立工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新建化工园区由省政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并完善和落实管控措施,具体工作由省应急厅等部门和相关设区市负责落实。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市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内有化工园区或主导产业为化工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独立设置化工园区,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地方政府应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措施。2022年底前,省重点化工园区全面落实封闭化管理,推进在危险化学品车辆聚集形成较大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建设符合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严格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鉴定评估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和检测毒性,严禁在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前投入生产。

(四)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对现有化工园区达标认定并公布名单。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企业限制改扩建。对新开发化工工艺进行安全性审查。加强全省油气长输管道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其他规划相衔接。督促企业积极建立油气长输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大力推进完整性管理工作。加快完善省内油气长输管道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鼓励积极研发油气长输管道保护关键技术,强化油气长输管道高后果区管控。严格落实油气长输管道法定检验制度,油气长输管道检验覆盖率达到100%。加强油气长输管道周边规划用地控制,严禁规划建设居民小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单制度,强化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促进危险化学品运输行业专业化水平提升。严格特大型公路桥梁、航运(电)枢纽大坝顶桥、特长公路隧道、饮用水水源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控。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存储场所安全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整顿、清理、关闭。加强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流向登记等制度。

(五)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全面开展废弃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贮存、运输、处置安全。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由产生到处置各环节转移联单制度。2021年底前,建立部门联动、区域协作、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加大打击故意隐瞒、偷放偷排或违法违规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危险废物综合处置技术装备研发,合理规划布点处置企业,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6000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加快推进上饶市赣东北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新余市赣西危废处置中心等项目建设,消除处置能力瓶颈。2020年底前,督促企业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

四、严格依法监管,强化主体责任

(六)强化责任措施。认真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实施风险公示,落实分级管控措施;经常性开展隐患排查和反“三违”行动,及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录入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七)强化法治措施。严格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等,强化法治力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精准严格执法。按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依法严格查处举报案件。

(八)强化失信惩戒。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认真履责,并作出安全承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依法对其实施职业禁入。推行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定期报告安全风险管控情况。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从严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凡造成人员死亡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应依法从严处理,按规定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九)强化激励措施。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一、二级标准化企业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的,在同等条件下分别给予优先考虑并减少检查频次。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并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五、提升科技水平,强化基础保障

(十)提高科技与信息化水平。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研究支撑,在省级科技计划中部署和支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按照全国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要求,2022年底前,综合利用电子标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使用、经营、废弃处置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加强化工危险工艺本质安全、大型储罐安全保障、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逐步推进化工园区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设,2022年底前,实现对重点化工园区内企业、重点场所、重大危险源、基础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加快建成应急管理部门与辖区内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联网的远程监控系统。

(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2021年底前,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2022年底前,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和九江、宜春市各支持建设至少1所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2021年底前,全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都应建有具备实训条件的化工实操培训基地。2021年底前,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职业院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十二)规范技术服务协作机制。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龙头企业,加大对外省入赣评价和设计单位监管力度。建立省、市、县聘请专家指导服务制度,分级分类开展精准指导帮扶。2020年底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021年底前,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设施)企业;2022年底前,覆盖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和环境评价文件编制单位出具虚假文件、报告和证明的,依法依规吊销其相关资质或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加强救援队伍建设。统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地方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企业专职消防力量、工艺处置力量,根据各地化工灾害事故处置需求,加快推进重型、轻型化工灭火救援编队建设,加强省级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强化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事故救援处置。2020年底前,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立足化工园区、辐射周边、覆盖主要贮存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建强九江、新余市化工灾害应急处置机动大队,完善石油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灾害事故模拟训练设施建设。强化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建设消防取水码头。各化工园区整合精通安全管理、熟悉工艺流程的人员组建企业工艺处置队伍,实行区域联防联治。鼓励有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独自建立或共同建立专职、专业的消防队伍。

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管能力

(十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将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纳入国家安全管控范围,加强重点监督。利用现有危险化学品联席会议和危险物品专业委员会等平台,深化完善省直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相关部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安全监管或管理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别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处置等环节相关监管责任;在相关安全监管未明确职责部门的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兜底责任。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十五)健全执法体系。坚决落实和扎实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2021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危险化学品贮存量大的港区以及各类开发区特别是内设化工园区的开发区,应配齐配强专业执法力量,具体由市、县党委和政府研究确定,按程序审批。

(十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严把危险化学品监管执法队伍进人关,突出专业素质,可通过公务员聘任制方式选聘专业人才。到2022年底前,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完善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复训。实行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市、区)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执法辅助人员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十七)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运用“双随机一公开”进行重点抽查、突击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确定一个执法主体,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加强执法监督,严格安全标准,既严格执法,防止一些地方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放松安全监管,对企业违法行为不闻不问、视而不见,又避免简单化、“一刀切”,防止以关代改、以罚代改。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整合现有条件、尽大努力,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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