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华声在线8月8日讯(湖南日报·华声在线通讯员 殷言舜 记者 曹娴)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产业园区生态环境管理的通知》。
规范园区环境准入管理。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三线一单”管控等要求。各园区区块应集中连片,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区块。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分类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积极引导园区外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发展。禁止在长江湖南段和洞庭湖、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加强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配套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建设污水管网,确保污水全收集。原则上一个园区只设置一个排污口。优化园区废气、固废处置,推动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和应急处置设施。
加强园区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园区逐步建立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实行互联网+监管执法,实现“一证化”管理;组织建立“一园一档”,畅通公众沟通渠道,定期发布园区环境状况。
完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园区环境风险隐患大排查;园区和企业分别制定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环境风险源数据库。
加强园区环境综合整治。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以上园区环境问题全面排查,“一园一策”限期整治;推行园区环境第三方治理服务模式,用3年基本实现全覆盖;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强化园区环境管理保障措施。将园区履行生态环保责任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保督察重点内容,纳入环保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加大园区环境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在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对环保基础设施完善、信用评价优良的园区,优先安排园区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