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号:94-63-3
【产品名称】碘化解磷定
【CAS NO】 94-63-3
【性状】本品为黄色粒状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无臭,味苦; 光照容易变质; 溶于水或热乙醇,在乙醇中微溶,在乙醚中不溶,在碱性溶液中易被破坏。
【药理作用】 本品为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解毒剂。 轻度有机磷中毒,可单独使用本品或阿托品控制症状。 对于中度和重度中毒,必须合用阿托品,因为它已在体内蓄积。 乙酰胆碱没有作用。 静脉给药后,血液迅速达到有效浓度。 剂量大时,可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组织,肾脏迅速排出,不致蓄积毒害。 有机磷杀虫剂(如敌敌畏、1609、1059等)进入体内后,与体内胆碱酯酶结合形成磷酸化酶,失去水解乙酰胆碱的作用,从而在体内蓄积乙酰胆碱。 一系列中毒症状。 碘解磷定等解毒剂可与体内磷酸胆碱胆碱酯酶中的磷酰基结合,使胆碱酯酶游离,恢复其水解乙酰胆碱的活性,故又称胆碱酯酶活化剂。 碘解磷定等还可直接与血液中的有机磷酸盐结合,成为无毒物质从尿液中排出。
本品的特点是: 1 磷酸化酶对短期中毒时间有再活化作用,磷酸化酶老化(脱烷基化)一段时间后,磷酸化酶又重新活化。 胆碱酯酶的活性很难恢复。 因此,在应用蒽醌类再活化剂治疗有机磷中毒时,越早越好。 2 本品对不同的有机磷化合物有不同的作用。 通常认为它对沙磷、对硫磷、内源性磷、硫喷酸盐、马拉硫磷和乙硫磷有效。 对于塔崩、敌敌畏、敌虫效果较差,对索曼无效。 关于落果和氧化落果,目前仍存在争议。 3种不同的再活化剂作用不同,即对有机磷的抗毒效力不同。 4 给药后虽能消除肌肉震颤、肌无力等外周性烟碱症状,但不能直接抵抗乙酰胆碱的大部分作用,即不能消除中枢症状、毒液样症状等尼古丁症状,因此 它是中度至重度。 中毒患者必须与抗胆碱能药物合用。 甾体活化剂均为季铵盐,脂溶性差,不能进入血脑屏障,进入中枢神经系统。 它们对中枢中毒激活酶无明显再激活作用,因此对中枢中毒症状无明显作用。 6 口服吸收差且不规则,通常静脉给药。
【适用病症】用于抢救有机磷中毒。
【用法用量】 静脉注射:每日一次,每1kg体重,家畜15-30mg。
【注意事项】 (1) 碘过敏动物禁用。
(2)在碱性溶液中易分解,禁止与碱性动物相容。
(3)因本品能增强阿托品的作用,与阿托品合用时,可适当减少阿托品的剂量。
(4)有机磷中毒的生物用2.5%碳酸氢钠溶液清洗; OP在消化道下部也有吸收,应用至少维持48~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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